2018-02-02: 我所与国知局、中国知识产权报社合作的《德国知识产权实务指引》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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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8年2月2日,德国慕尼黑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牵头主持、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华孙慕尼黑办公室)和华孙(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华孙北京办公室)负责撰写、中国知识产权报社共同合作的《德国知识产权实务指引》于今日正式发布。

 

您可以通过点击图片下载《德国知识产权实务指引》(PDF版本,共计75页,文件大小约为13.9MB;以下简称为“实务指引”):

 

                         

(图片来源:©SIPO)

 

内容提要

 

德国是欧盟最重要的成员国之一,其在政治、经济、外交和法律上的影响力举足轻重。德国知识产权制度自创立至今,不仅在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方面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也成为了世界众多国家学习、借鉴的范本。

在欧盟特别是在德国从事投资和业务的中国企业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将扮演愈发重要的角色。随着中国企业在德国开展业务的深度和广度日益增加,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也因此日益凸显。本实务指引希望能够为赴德中国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重要信息和操作建议。

本实务指引将首先简要介绍德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随后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这四种常见的工业知识产权类型的申请流程和其他相关程序逐一进行梳理,接下来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角度出发——尤其侧重于展会保护和海关保护——介绍相关的实务经验,最后为有志于开拓德国市场的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提供总结性建议。

 

(图片来源:©SIPO)

 

亮点汇总

 

【德国发明专利申请程序】

德国发明专利申请可大致分为递交申请、实质审查和授权公告三个阶段。整个程序一般需要几年时间,个案之间有时相差会很大。在实质审查阶段,德国专利商标局主要围绕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以及申请文件对发明的披露是否清楚等来进行审查。申请人可以对审查意见进行评论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但修改不能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范围。在德国专利商标局认为申请符合实质授权条件时,会发出授权裁定书。在德国专利商标局驳回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考虑在驳回申请的裁定送达的一个月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申诉。(详见实务指引第二章)

 

【德国实用新型删除程序】

在德国,技术发明也可以通过实用新型得到保护。相对于发明专利,德国实用新型具有费用少 、注册快的突出特点。不过,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在德国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要求和对发明专利的创造性的要求是一样高的。任何人都可以基于以下理由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删除程序:实用新型的主题属于被排除授权的发明主题,或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实用新型的主题由于更早的一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已经受到保护;实用新型的主题超出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的范围;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来源于其他人且没有得到该他人允许时,仅该其他人有权要求删除实用新型。(详见实务指引第三章)

 

【德国商标异议和删除程序】

德国商标在注册公告之后,如果其他在先权利人认为公告的注册商标与自己的在先权利(可能是在先商标、商标申请或商业标识等)之间可能存在混淆危险,则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针对该注册商标的异议。异议需以书面方式提出,期限为拟异议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除此之外,德国商标也可能因商标权人放弃、商标未使用以及商标无效(存在绝对或相对注册障碍)而删除。(详见实务指引第五章)

 

【德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策略】

权利人常用维权手段,按照威慑作用升序排列,主要包括发送普通律师函、警告函、申请临时禁令以及提起侵权诉讼,权利人可根据案件紧迫程度、损害预计、维权预算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确定合适的维权方案。相应地,被控侵权方也可通过多种预防手段(比如提交保护函等)、采取庭外措施以及积极应诉等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和确保正常经营活动不受影响。(详见实务指引第六章)

 

【德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德国是一个展览业大国,每年都有众多知名展会在德国举行。在展会维权活动中,维权方居于主动地位,展会期间应积极跟进监控涉嫌侵权产品或侵权方,并搜集侵权证据,在紧急情况下,可立即申请临时禁令。至于相对被动的被控侵权方,则更应该在遇到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协助,采取积极、合理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减少或避免遭受相应的损失。(详见实务指引第七章)

 

【德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德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三个层面:国际法、欧盟法和德国国内法。德国海关保护提起途径分为Unionsantrag(依欧盟法提起申请)和Nationaler Antrag(依国内法提起申请),二者较为显著的区别是:德国法上要求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一并提供财产担保(比如,德国专利法第142a条第(1)款第1句),而欧盟法并无此要求。(详见实务指引第八章)

 

 

撰稿人员简介:

孙一鸣(华孙慕尼黑办公室)

工学硕士、政治学硕士、欧洲专利诉讼大学文凭

德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律师

华孙事务所、华孙欧洲知识产权网负责人

详细介绍,请见:http://huasun.de/cn/sunyiming

 

黄若微(华孙北京办公室)

知识产权法学硕士(慕尼黑知识产权法中心)

中国律师资格

华孙事务所北京办公室总经理

详细介绍,请见:http://huasun.de/cn/node/205

 

段路平(华孙慕尼黑办公室)

知识产权法学博士(慕尼黑大学)

中国律师资格

详细介绍,请见:http://huasun.de/cn/node/514

 

陈力霏(华孙北京办公室)

法学硕士(慕尼黑大学)

中国律师资格

详细介绍,请见:http://huasun.de/cn/node/489

 

 

最后恳请广大读者注意:本实务指引所含内容不能代替个案咨询,亦不能被视为正式的法律意见。如需相关法律服务,欢迎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华孙事务所:

 

慕尼黑办公室: HUASUN Patent- und Rechtsanwälte

地址: Friedrichstr. 33, 80801 Munich Germany

电话: +49 (0) 89 3838 0170

传真: +49 (0) 89 3838 0171

电子邮件: info@huasun.de

 

北京办公室: 华孙(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华一控股大厦501室

邮编: 100080

电话: +86 (0) 10 8216 8300

电子邮件: info@huasun.de